境外科普丨BVI公司常见用途有哪些?维护费用在多少?
BVI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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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用途及维护费
一、海外上市公司/红筹结构
海外上市比较常见的架构是:大股东-->BVI(A)-->Cayman-->BVI(B)-->HK-->境内公司
BVI公司主要的特点是灵活,方便,私密性好。考虑到上市前后很可能要做业务重组,增设BVI的架构就是为了方便调整。
但是BVI因为透明性比较差,在一些境外资本市场是不给上市的,所以又多了Cayman这一层。Cayman的公司比较规范,海外资本市场接受度高,通常都用Cayman公司作为境外上市主体。
上市以后大股东就和公众股东等等一起持有Cayman的股份,为了便于股权处置又多增设了一个BVI(A)公司,这样大股东只要转让BVI(A)的权益,就等于是处置了上市公司的股权,而不需要真正去股市上把上市公司的股票卖掉。
HK公司层面转换股权一方面涉及到印花税,还需要线下邮寄材料,时间流程繁琐。BVI(B)的作用和BVI(A)一样。
二、BVI信托
BVI信托体系下,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化和信托实践的发展,形成了一些适用较广的信托类型。
1、固定利益占有信托。固定利益占有信托中,受益人通常会被授予在其一生中从信托利益中获得固定的权益,而受托人对信托利益的处置权将受到限制。例如,信托文件可规定受托人必须在特定受益人的一生中将信托基金的所有收入分配给该受益人,然后以固定的比例将信托基金的资本金分配给其他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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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累积和留存信托。累积和留存信托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期内并不能获得信托利益,在此期间的收入累积并留存在信托基金中,形成信托财产的增值,该等增值由最终获得信托资本的受益人享有。信托文件可以赋予受托人裁量权,在受益人达到特定年龄需要教育、扶养或其他福利开支时,由受托人分配给其特定份额。累计和留存信托非常适合于未成年子女或孙子女为受益人的情况。
3、全权信托。全权信托赋予了受托人以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受托人可依据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及实际情况自由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分配给哪些受益人多少信托收入或资本。若在设立信托时,尚不能确定受益人的未来需求,全权信托将非常合适。全权信托中,受益人不对信托基金拥有任何直接的法律权益,只有在受托人行使其裁量权确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后其才被认为拥有收益权利。
4、可撤销信托。出于税收或其他原因的考虑,委托人通常会选择设立不可撤销的信托,但在某些情况下,财产授予人希望保留撤销信托的权力并强制收回信托财产,并由此设立可撤销信托。但是,在委托人所在国的司法管辖内,信托的撤销可能会导致设立信托产生的预期利益被否定,因而,在设立可撤销信托时,需要考虑撤销信托的可能后果。
5、慈善信托和非慈善目的信托。通常,受托人为约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运作信托财产,受益人是受托人履行其义务产生的对应权益的享有者,若无确定的受益人,将导致受托人的义务履行丧失了对象和要求履行的请求主体,因而,具有可确定识别的受益人是信托有效性的要求。也正因此,多数国家并不承认“目的信托”。但这一原则的例外是设立以慈善为目的的信托,该种信托的要求履行义务的请求权归属于BVI司法部长。但在BVI当前的信托体系中,非慈善目的的“目的信托”也是被允许设立的。此类信托必须指定一个信托执行人,而受托人中必须至少有一个是法定的特定人员(在BVI执业的律师、会计师、《银行与信托企业法》规定的审计师和被许可人、私人信托公司或财政部长等通过命令指定的主体),目的信托可以是永久性的。
6、VISTA信托。VISTA信托是BVI于2003年颁布的《维尔京群岛特别信托法》设立的一种特殊信托。VISTA信托仅用来持有在BVI注册的国际商业公司(通常所说的“离岸公司”)的股份,且其受托人并不参与所持股份代表的股东权力的行使。受托人仅仅负担保持信托持有特定股份的义务,并不负责该股份的保值增值,与股份代持有些许相似。VISTA信托既提供了委托人与信托财产之间风险隔离的途径,也规避了其他法域关于受托人对私人家族公司股份等高风险资产的责任问题。
三、BVI基金
BVI获准管理人(BVI Approved Manager)简介
在BVI成立的商业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可根据《英属维京群岛投资业务(获准管理人)法规》(The Investment Business (Approved Managers) Regulations, 简称《获准管理人法规》)申请成为BVI获准管理人(简称Approved Manager)
BVI获准管理人的优势——“成本低、审批快、监管宽”
相对于传统开曼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要求和维护成本逐渐提升,不仅须接受开曼金融管理局的持续合规监管,还需满足开曼建立经济实质。BVI获准管理人不需要满足经济实质,且各类年度支出及政府费用相对较低。
申请人须在开展投资业务的预定开始日期前至少7天以规定的形式向FSC提交申请,并附上申请费。
FSC对于获准管理人这一类别采取“轻监管”的管理方式,大多数情形下都会相对被动的进行监管。
另外获准管理人可为在BVI和其他39个获准司法辖区内(包括中国、中国香港、开曼、新加坡、美国和英国等)设立的私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或投资顾问服务。
BVI获准管理人的管理人适用性和资管
获准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总资产规模不得超过4亿美元,全部封闭式基金总资产规模不得超过10亿美元。若一家获准管理人同时在管数只开放式和封闭式基金,上述管理资产限制可以分别就两种类型进行计算。
若超出上述限制,获准管理人须在7天内通知BVI金融服务委员会并及时整改。
四、常规贸易服务、投资咨询业务
BVI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海外离岸投资中心之一,设立BVI公司主体主要是因为当地政府对于来源于境外的收入不征收税收。
且股东董事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一人即可设立公司,转股转董非常便利,没有税务成本。于BVI公司的股东而言,如果红利留在BVI公司内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达到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一间最普通的BVI公司设立成本和维护成本在多少呢?
公司设立费:9500元/间
公司年审费:8500元/间(第二年开始)
经济实质备案:1200元/间(第二年开始)
财务报表备案:1300元/间(第二年开始)
即第一年:9500元,后续每年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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