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注销一件事(一) | 船舶注销登记
所需提交材料
1.所有权注销需提交材料: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
(5)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已通知承租人的证明文件;
(6)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7)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且抵押登记时明示同意抵押期间转让所有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已知晓船舶转让情况的证明材料;已办理抵押权登记但抵押登记时未明示抵押期间是否同意转让或明示不同意转让所有权的,应提交抵押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8)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9)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注销船舶(临时)国籍的证明文件;
(3)船舶(临时)国籍证书;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5)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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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交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文件。对查验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复印件上签名,非自然人的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注日期。
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示例
汕头海事局政务中心咨询电话
0754-8890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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