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监管:境内企业拟境外上市外汇合规性要点分析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会涉及外汇监管的很多问题,包括境内居民和机构对外投资、外商投资、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以及跨境资金流动等方面。我国作为实施外汇监管的国家,特别强调外汇合规性,这也是境外上市备案的关键考量因素。境内企业在筹备境外上市时,必须关注外汇合规要点,遵守外汇监管的相关规定,才能确保上市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一、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涉及外汇监管合规问题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涉及的外汇监管合规问题,主要集中在证监会备案关注问题、外汇登记问题和跨境资金流动问题。具体如下:
1、证监会备案关注问题
证监会对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外汇监管主要聚焦于外资准入、业务合规性及返程并购的外汇管理等方面。具体而言,监管机构会审核企业的外资来源是否合法,股权是否已经实际缴纳,股东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外汇手续,以及股权激励计划是否进行了外汇登记。此外,返程并购过程中的外汇管理及外商投资手续也是监管的重点,确保所有操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外汇登记问题
在境内企业通过间接方式实现境外上市的过程中,股权架构的重组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外汇登记。包括37号文登记、ODI(境外直接投资)登记、跨境股权转让和增资的FDI(外商直接投资)登记、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这些登记环节是相互关联的,任何一个环节的遗漏或顺序颠倒都可能导致企业无法顺利完成境外上市。
3、跨境资金流动问题
企业境外上市会涉及众多跨境资金流动环节,如上市过程中的跨境转股对价支付、上市募集资金的调回以及回流资金在境内的使用等。这些资金流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管理等相关规定。境外间接上市的全流程,从红筹架构搭建的外汇登记、股权重组到跨境资金的交割流动,每一个环节都受到外汇监管的严密监控。
综上所述,外汇合规不仅是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环,更是确保整个上市流程顺利进行的关键。企业必须在外汇登记、股权重组以及资金流动等各个环节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每一步操作都合法合规,从而顺利完成境外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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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监会对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监管的相关案例分析
证监会高频反馈意见中,其中涉及外汇监管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准入是否涉及外资限制或禁止领域。如7月12日证监会公示的境外发行上市补充材料中杭州觅未就被问询外资准入限制问题。包括其中国区域业务、基因诊断检测业务、VIE架构拆除后的主营业务变化、发行人及下属公司等是否从事或涉及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类业务。就此类情况杭州觅未应根据问询问题及时补充证明材料来说明有无外商投资限制或外商限制类业务。尤其是像跨境物流、跨境电商和电信等容易被问询外商准入限制的行业,应该提前准备材料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以防同类问题被证监会问询,延缓甚至影响上市计划。
三、不同上市方式涉及的外汇业务
1、直接境外上市
1)申请与审批:企业首先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证监会会对企业境外上市申请进行审批。
2)境外上市登记:一旦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企业需要在境外上市活动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或者在发生变更或注销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相关业务登记。登记完成后,企业将获得业务登记凭证。
3)专户开立与使用:企业应凭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开立境外上市外汇专用账户,用于办理资金汇兑与划转。同时,企业还需在开户行开立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存放境外上市专户资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以及以人民币形式调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与招股说明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一致。
2、间接境外上市
境内企业在境外间接上市时,通常会采用红筹架构或VIE架构。红筹架构通过境外公司反向收购境内运营实体,而VIE架构则通过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无论是哪种架构,境外上市主体在完成境外融资后,都需要将资金调回境内,支持运营实体。这一过程需要满足以下外汇管理要求:
1)37号文外汇登记
• 境内自然人通过红筹架构或VIE架构进行间接境外上市时,需根据37号文及汇发〔2015〕13号文办理外汇登记。
• 登记范围限于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且不包括无返程投资构架的情况。
• 境内居民个人在登记完成前,除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不得对该公司进行其他出资。
• 境内个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减资收入、股权出让收入等,应在合理时间内调回境内。
• 各地外汇局及银行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建议在正式申请前与当地外汇局或银行沟通确认。
2)ODI外汇登记
• 机构股东需完成商务部及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程序,然后进行外汇登记。
• 登记范围限于《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的第一层级境外企业,最终目的公司的详细信息在备注中注明。
• 境内机构完成ODI外汇登记后,方可向境外出资。
3)存量权益登记
• 境外投资企业(包括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需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上年度境外企业存量权益信息。
•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企业,外汇局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进行业务管控。
• 银行在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前,应确认企业已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未办理或被管控的企业,银行不得办理相关业务。
四、境外上市企业资金入境与用途的监管要点
境外上市主体在完成融资后,一般会将所融资金调回境内使用,这涉及到外汇管理的多个方面。首先,直接上市募集的资金需在境内使用的范围。其次,间接上市融资所得的资金通过外债或增资的形式回流到境内。最后,回流的资金在结汇后提供给境内运营实体使用。整个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外汇管理规定,保障资金流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直接境外上市
1)专用账户:企业应以自身名义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接收境外上市首发募集资金。增发或回购业务的资金也可以使用该账户,或单独开立新账户。同时,还需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存放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及以人民币形式调回的募集资金。
2)境内使用“负面清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作为资本项目收入,其使用必须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具体限制包括:
• 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
• 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特定经营范围许可或试点区域除外)。
• 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企业除外)。
2、间接境外上市
境内企业通过红筹架构在境外间接上市时,募集的资金回流至境内需遵循相应的外汇管理规定。主要回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资(FDI)、外债、资金池、跨境担保。
1)外商直接投资(FDI):境外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对境内企业增资的方式回流资金。在红筹架构下,境外上市公司由境内居民控制,需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标识为“返程投资”。
2)外债:境外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向境内关联公司放款的方式回流资金,目前外债额度为净资产的3倍。
回流资金的使用:
• 境外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外债或资本金的形式回流至外商独资企业。
• 外商独资企业与境内运营实体之间通过签订合同(如货物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合同等)产生交易关系。
• 根据支付结汇制的要求,外商独资企业用合同及境内运营实体开具的发票向银行结汇,银行将结汇所得人民币付给境内运营实体。
回流资金境内使用一般会关注到税务问题及外汇管理问题。如上述方式实现回流资金境内使用,存在税务成本较高的缺点,而且银行基于展业原则,通常会审查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外汇合规是境外上市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确保整个上市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也可以看到,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涉及的外汇监管问题相当繁杂,华谊信资本是一家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境外上市辅导团队,优质的团队成员和多年积攒的辅导经验,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境外上市过程中的各种难题,确保企业顺利步入资本市场,实现企业的上市目标和战略化发展。若您的企业有意境外上市,欢迎进一步与我们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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