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出借银行卡帮助他人非法买卖外汇获刑
【案情】
2020年5月,冶某在明知他人将利用其银行卡非法买卖美金的情况下,为了获利,仍主动办理一张银行卡,有偿出借给他人用于接收和转移兑换美金的人民币及赚取的汇率差价。其名下该银行账户自2020年5月19日至同年9月16日期间,向相关人员的账户转出共计46万元,并因此获利2万余元。案发后,冶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4月29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冶某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被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冶某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
【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冶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行为,仍向对方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及犯罪所得,数额达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综合冶某在犯罪过程中仅提供银行卡,起次要、辅助作用,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良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群众,要增强反洗钱意识,防范洗钱风险,不要将个人证件、银行卡、微信账户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出租或出借此类证件可能会造成他人以你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造成自己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受损,成为他人洗钱犯罪的“替罪羊”;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更不要用自己的支付结算账户替他人接受转移资金,不然,你可能会成为洗钱环节中的一分子;避免使用非常规渠道或采取非常态交易进行典当、租赁、投资等,不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如地下钱庄、虚拟货币等;勇于举报贪腐和洗钱行为,发现洗钱活动,及时向有关单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来源:青海法治报
监制:刘幸海
责编:寇荣
编辑:冯丽晨、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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