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2024年经常项目外汇政策
7月1日,外汇局天津分局对“2024年经常项目外汇政策问答案例”更新,涉及个人外汇业务、服务贸易外汇等解答。现整理如下,以供学习参考。
边贸企业边境贸易项下出口收取外币现钞应注意哪些?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四十一条,边贸企业边境贸易项下出口收取外币现钞,应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凭商业单据(合同或发票等)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现钞结汇或入账手续。上述现钞结汇或现钞入账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边贸企业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正本。边贸企业边境贸易项下进口支付外币现钞,按照现行外币现钞管理规定办理。
银行如何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银行办理自身黄金进出口收付汇业务,按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有关规定办理。
如因价格变动造成实际付汇额与进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存在差额的,应按交易确认凭证上的实际黄金成交总价,凭有效交易单证及差额情况说明办理付汇业务。
境外个人拟将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应如何办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六十五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下列规定在银行办理:(一)外汇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或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境外个人是否享受年度便利化额度购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九条,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购汇资金来源材料(含税务凭证)在银行办理购汇。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境外个人适用购汇年度便利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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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身份证遗失,如何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购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五条,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结汇和购汇。标有身份证件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可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时服务贸易预付款如何填写?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三条,应在申报凭证的付款类型栏目中选择“预付款”。
境内机构可以通过境内外汇划转向个人归还垫付的公务出国项下相关费用吗?
可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条,办理下列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的,由划付方银行按展业原则审核交易单证:……
(五)境内机构向个人归还垫付的公务出国项下相关费用。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的服务贸易应按照人民币还是外币结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第五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之间的服务贸易,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B、C类企业能否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自2024年6月1日起,“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在哪里办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自2024年6月1日起,“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银行可以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进出口和贸易收支主体不一致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吗?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自2024年6月1日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是在哪里办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24〕11号),自2024年6月1日起,“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来源:外汇局天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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